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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贈與 民法有規範

2008/01/14 06:00

民法416條(撤銷贈與要件):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明文者。

?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1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對於張某把土地贈與兒子,兒子卻不扶養父親的問題,法界人士認為,現今老人家應先衡量財產是否足以支應自己退休生活開銷所需,如仍不足,不必急著把財產贈與分配給膝下兒女,實務經驗顯示,許多無家產或先把家產分配給子女的老人家,到頭來常面臨兒女四散、不願負扶養責任的困境,因此把家產、現金留在身邊養老,才是最務實的作法,日後終老再以遺囑分配家產,也不嫌晚;已把土地贈與兒子的張某,如認為身邊財產不足以養老,不妨先循家族會議方式,尋求子女如何共同負擔扶養費的共識。

(記者王俊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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