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拒測者強制抽血 須檢同意
2017/11/26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目前我國警方對於酒駕拒測者,最重可施以強制抽血檢測,但這個動作牽涉人身自由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由檢察官同意,警方才能將拒測者送醫院強制抽血。
101年大法官釋憲699號對拒測權提出解釋,由於拒絕酒測的罰責較輕,心存僥倖造成酒駕肇事率居高不下,因此讓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可攔停要求駕駛人酒測,駕駛人有配合的義務,若拒絕或消極不配合吹氣,警察應先勸導,並告知拒測的法律效果,包括罰鍰9萬、扣車、吊銷駕照且滿3年才可重新考領等,若民眾仍拒測,警方才可開罰。
抽血權回歸法院 法界無共識
至於警方判斷「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依據,通常以駕駛人是否帶有酒氣、有無車行不穩、口齒不清等,若駕駛人堅持不吹氣拒測,警方可開拒罰單,但如果要將駕駛送強制抽血,就須取得檢察官的同意。
由於現今人權意識高張,已有某些法律學派進一步主張,侵入身體的抽血檢測,侵害程度比搜索、扣押、監聽還嚴重,認為應將強制抽血權限回歸法院,由法官來決定是否對嫌犯抽血,不過此說在法界尚無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