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家堯性侵判2年8月 少女父︰我的母國判10年

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藍衣者)。(資料照)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藝人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多次性侵猥褻13歲混血少女,還以慶生為由載少女遊宜蘭礁溪,2度發生性行為;全案調查時,檢方勘驗鄭男生殖器特徵,發現與少女描述相符,士林地院綜合認定鄭男犯下「礁溪事件」,依妨害性自主2罪各判刑1年半、合併執行2年8月,其餘的指控則判無罪;雙方均表示要上訴。
少女與家人昨到庭聆判,得知判決後直指「判太輕了」,一家人在庭外緊抱啜泣,母親說:「被性侵是一輩子的傷痛,犯人卻只要關2年8月…」父親怒斥:「我的母國,性侵一次就判10年,台灣怎麼這樣子?」
全家啜泣︰台灣怎麼這樣
48歲的鄭家堯2013年因單車運動而結識少女的父親,2014年2月,鄭男被控趁著教少女功課、獨處時,多次猥褻性侵;同年8月,鄭開車載少女至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少女口交。鄭辯稱只與少女出遊,沒有親密關係,少女的父親曾向他借17萬5000元,不滿被催債,少女幫父親出氣才指控他。
檢方當庭勘驗鄭男生殖器特徵,與少女描述相符;相對地,法院另傳一名長期為鄭男服務的女按摩師作證,她雖多次為鄭按摩,也不知他下體特徵;法官據以認為,若非「近距離」目睹,少女無法描述得和事實如此貼近。
鄭辯純出遊 雙方都要上訴
合議庭還認為,少女當時對性事懵懂無知,卻能詳述性侵時間、地點、方式,少女也不太可能因父親借貸自毀名節,加上兩造測謊,少女通過、鄭男未過,認定「礁溪事件」屬實。少女另指2014年2至4月遭猥褻、性侵25次,因時間、地點與證人證詞有出入,認定這些部分罪證不足。
鄭男昨未現身,辯護律師周武榮說,鄭男與少女無親密行為,少女父母知道礁溪遊玩一事,未阻止或同行,事後反咬鄭男性侵,法官不應以2人獨處就認定發生性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