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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被佔 勝訴只獲賠60元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17/03/27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簡姓女子的停車位被佔,提告要求佔車位的陳男賠償5000元,新北地院板橋簡易庭認定,陳男侵權屬實,以附近停車場1小時20元計算,判陳男需賠償3小時共60元,簡女雖勝訴,但求償5000元只獲賠60元,裁判費是以勝負比計算,簡女須負擔1000元裁判費中的988元,陳男負擔12元再加60元賠償金,簡女可說是慘勝!

去年3月13日,簡女回家發現停車位被佔,她舉證停車位前寫明「私人車庫請勿進入」,陳男未取得許可擅自停車,導致她無法停車,提告求償5000元。

陳男辯稱,簡女只是該土地的共有人之一,所提土地登記謄本,無法證明車位是在該土地上,當天他趕著參加導遊考試,停車場沒設車擋,未注意是私人車位;陳男反控,早上11時許警方通知他把車開走,造成考試心情受影響,害他未能通過考試,要簡女賠償2萬元抵銷。

法官認為,陳男佔用他人車位屬實,認定確有侵權,且移車本來就是義務,不能以此抵銷,但簡女求償5000元太高,以附近停車場1小時收費20元計算,判陳賠償60元。

裁判+指界費 倒賠928元

特別的是,裁判費是依勝訴與敗訴的比例分擔,簡女求償5000元,只獲賠60元,換句話說簡女輸了大部分比例,以裁判費1000元乘上獲賠的60元,再除以求償的5000元,陳男只須付12元裁判費,其餘988元由簡女負擔;另外,陳男辯稱內容,簡女聲請法院囑託地政機關至現場指界,指界費400元由陳男負擔。

簡女雖勝訴,但她要負擔988元裁判費,扣除60元後,反而支出928元,陳男總支出472元,兩者相較,簡女反而支出比較多錢;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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