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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返家15小時才就醫 女被控肇事翁 逆轉無罪

2016/09/26 06:00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葉姓女子無照騎機車在鄉間看見獨行林姓老翁,為閃躲而摔倒,林翁也嚇得跌成顱內出血嚴重失能,新竹地院一審認定葉女肇事,然高院發現案發當時現場無血跡,無撞擊痕跡,警消與家屬都未發現傷勢,根本未送醫,甚至回家後延遲15小時才送急診,高院合議庭改判無罪,地院民事庭也駁回314萬元的附帶民事求償。

檢方起訴,103年4月26日早上7點多,葉女無照駕駛機車行經新埔鎮照門里,當時林翁從外側車道逆向行走,因事出突然避煞不及擦撞林翁,導致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腦挫傷致肢體障礙及生活嚴重失能,經新竹地院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林翁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314萬元。

葉女喊冤說,她並未「撞擊」林翁,更未「導致原告受有重傷」,當時有輛違規停放機車道的小客車阻擋視線,才未發現步行的林翁,她緊急煞車跌倒,回神後見林翁倒臥地面,衣褲均無破損,且無明顯外傷,僅係受驚嚇而倒地。

警方及救護車到場時,林翁拒絕上車,並由家屬陪同逕自返家,卻直至事發當晚歷時15小時後,才從家中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而林翁18年前即有中風、高血壓宿疾,且長期未能言語未康復。

高院與地院民事庭法官認為,倘林翁於案發之際即有頭部外傷顱骨骨折、顱內出血、腦挫傷等重大傷害,絕不可能現場救護人員、警員及家屬三方檢查時都未發現,且家屬堅持不送醫治療,林翁延至當晚11點才送醫急診,距車禍案發時間已逾15小時之久,其傷勢是否車禍所致,或其他因素造成,亦有疑問。

高院認為,依檢察官所舉各項證據方法,無法證明葉女有騎乘機車擦撞林翁導致重傷害,因此合議庭撤銷一審地院原判決,諭知葉女無罪,而新竹地院民事庭則駁回林翁314萬元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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