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她不要190萬 家人想代領回未必如願
〔記者黃欣柏、金仁晧/台北報導〕紅衣女子將190萬餘元棄置公車,法界認為,若該女子行為時精神正常,其「我不要了」的拋棄行為就有效力,款項依《公路法》第53條由客運業者處理;但若該女子行為時精神異常,屬無行為能力人,拋棄行為就自始無效,該筆款項仍屬於她所有,即使她自己不願領回,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及義務替她領回款項。
律師季佩芃表示,即使該女子罹有精神疾病,仍需透過醫師鑑定,來釐清她棄置款項時是否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的狀態,若鑑定結果認定她當時確實精神異常,可主張這個拋棄行為自始無效,鉅款仍屬於她所有,本人或透過監護宣告所選任的法定代理人就有權取回;但若鑑定結果認定她當時精神正常,款項就得由客運公司處理。
依法錢不是歸公車司機
律師周武榮指出,依《民法》805條規定,民眾拾獲的遺失物若沒人認領,歸拾得人所有,而若民眾拾獲的是原持有者宣告拋棄的「無主物」,無人認領會充公。本案的狀況是東西被棄置公車上,可能適用《公路法》第53條規定,由客運公司取得所有權,端看當時處理方式的不同。
周武榮解釋,《公路法》屬於特別法,主要是針對遺落在公路運輸工具上、且由運輸業者處理的遺失物,本案中第一位拾獲的乘客若是自己將東西拿到警局招領,全案就適用《民法》規定,但因乘客選擇交給客運司機處理,就變成適用《公路法》規定。
「沒人領就給第一拾獲者」
〔記者郭逸/台北報導〕首都客運總經理李建文表示,依照《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公車駕駛撿到錢,將公告招領1年,1年後無人認領,處理權利歸屬客運業者,公司昨下午已緊急開會,決定「放棄處理權利」,意即失主最後若未認領,就會直接交給拾獲者,也就是公車上第一個撿到這個布袋的女乘客,公司昨天也給駕駛王泰嵐紅包,做為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