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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涉通姦 查無性器官接觸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偵辦涉嫌通姦案,陳男與小三余女互稱老公、老婆,談及「奶子」、「全身部位抓到、吸到」等鹹濕對話,卻查無性交證據,依法處分不起訴。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卓冠廷翻攝)

高雄地檢署偵辦涉嫌通姦案,陳男與小三余女互稱老公、老婆,談及「奶子」、「全身部位抓到、吸到」等鹹濕對話,卻查無性交證據,依法處分不起訴。圖與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卓冠廷翻攝)

2014/04/23 11:00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雄地檢署偵辦涉嫌通姦案,陳男與小三余女互稱老公、老婆,談及「奶子」、「全身部位抓到、吸到」等鹹濕對話,卻查無性交證據,依法處分不起訴。

告訴人朱女指出,去年10月28日晚上,其夫陳男與余女到高雄市一家旅社投宿過夜,涉嫌通姦罪,並提出二人在車上被行車紀錄器錄下的談話內容及簡訊,要求檢察官追究刑責。

檢方調查,勘驗簡訊和對話內容,陳男與余女確以老公、老婆互稱,余女並提及「我右邊的奶子用不到了啊﹗」,陳男則回說:「你每一個部位我都抓的到、吸的到」等語,言詞雖然曖昧,但僅能證明二人交往過從甚密,卻查無性器官接觸的證據,認定罪證不足。

法界人士表示,通姦有一定的構成要件,必須查獲性交的明確證據,光是鹹濕對話、赤裸共睡或共浴,刑責雖很難成立,但已對配偶造成侵權行為,可以提出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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