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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道要讓幹道 肇事貨車司機不起訴

2012/11/21 11:55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聯合報報導,新北一名曾姓貨車司機行駛在閃黃燈巷道,支道卻衝出一輛機車,曾男煞車不及,林姓女騎士重傷倒地,住院急救後不治,女騎士家屬控告司機涉嫌業務過失致死,但板橋地檢署認為女騎士違規在先,不起訴,且司機事後賠償了300多萬元,家屬不再追究。

報導指出,44歲曾姓司機3月初晚間,行經永和區保福路3段與新生路口緩速行駛,25歲林女卻從左側衝出,被夾在車下,送醫救治數日後不治;但閃光黃燈是幹道,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指出,支道車輛應讓行,且若未先停再行駛,依法可處600元到1800元罰鍰。

新北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曾姓司機注意車前狀況肇事,但板橋地檢署監視器畫面後指出,林女沒減速,侵犯路權在先,且判斷現場情況發現,曾姓司機反應時間明顯不足,不起訴;檢察官也指出,「未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駕駛「能注意而未注意」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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