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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按鈕取車才聽到「車上有人」 停在機械車位的百萬名車GG了

吳姓女子按鈕取車才聽到「車上有人」,導致停在機械車位的百萬名車毀損。示意圖非當事車位。(資料照)

吳姓女子按鈕取車才聽到「車上有人」,導致停在機械車位的百萬名車毀損。示意圖非當事車位。(資料照)

2022/09/22 13:37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吳姓女子住在鳳山某老舊社區大樓,她到地下室的機械車位按鈕取車時,聽到有人高呼「車上有人」,吳女緊急按下停止鈕,但潘男的百萬名車副駕車門及右前葉子板在機械車位移動過程中已被擠壓變型受損;潘提告求償10萬6千元,法官認為潘男違反社區機械停車位注意事項及安全守則,要自付45%責任,因此判吳女賠償5萬8千餘元。

判決指出,今年3月16日晚間7點,住在鳳山某老舊社區大樓的吳女到地下室準備開車時,因大樓空間不足,僅有5個機械停車位,她按鈕取車時,機棧車位開始移動,她突然聽到有人高呼「車上有人」,吳女緊急按下停止鈕,但潘男的百萬名車副駕車門及右前葉子板,在機械車位移動過程中已被擠壓變型受損。

潘男事後尋求高雄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鑑定報告指他的車子原本價值為125萬元,事故後價值為115萬元,貶損10萬元,加上鑑定費用6千元,因此向吳女提告求償10萬6千元。

鳳山簡易庭審理時,吳女說,當時她按下取車啟動鈕後,如果潘男有發動汽車閃燈示警,或按鳴汽車喇叭,或搖下車窗呼喊,而非開啟副駕車門,則車輛將不會因此受損,因此車輛受損不能歸究於她。

法官認為,車輛受損原因,是吳女未注意潘男車子的副駕車門為開啟狀態,即按下機械停車位啟動鈕所致,吳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社區機械停車位注意事項及安全守則,潘男把車停在機械車位後,如果要暫留車內,應開啟大燈警示其他操作人員,但潘男也沒有做出示警行為,導致愛車受損,要自付45%責任,因此判吳女賠償5萬8千餘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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