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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備車走路肩沒開警示燈挨罰6000 法官「這理由」判免罰

基隆地方法院警備車走國道3號路肩未開警示燈,被國道警開罰6000元,基隆地院判司機不用罰。(記者林嘉東攝)

基隆地方法院警備車走國道3號路肩未開警示燈,被國道警開罰6000元,基隆地院判司機不用罰。(記者林嘉東攝)

2019/03/30 17:48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警車執行公務走路肩,要不要開警示燈?

基隆地院李姓警備車司機押送人犯回監所,走國道3號路肩,被民眾拍到未開警示燈,遭國道警察開罰6000元。基隆地院認為,法條未規定警備車走路肩「一定」要開警示燈,判處李男不用受罰。

判決指出,去年1月間,基隆地院警備車被民眾拍到在國道3號南向29.3公里處行駛路肩,未開啟警示燈,遭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九公路警察大隊依「行駛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開單舉發;李姓司機遭監理單位裁罰6000,加記違規點數1點。

李男不服,主張他當時是解送法院人犯至台北女子看守所,值勤性質不如逮捕人犯緊急,所以未開警示燈,而且法律並無明訂公務車執行公務時應開啟警示燈,才算執行公務。

國道九隊回覆指出,依「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警方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李卻未依規定啟用警示燈,因此不能行駛路肩。

法院認為,「內政部警政署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執行非緊急任務時,「得」啟用警示燈,但不得任意啟用警鳴器等語,足見實施要點並未要求執行非緊急任務時,「應」啟用警示燈,李男要求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判不用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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