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獵槍屬於生活工具 原民被查獲槍彈不起訴

獵槍屬於生活工具,原民被查獲槍彈不起訴。(記者鄭淑婷攝)

獵槍屬於生活工具,原民被查獲槍彈不起訴。(記者鄭淑婷攝)

2019/01/14 14:40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42歲卓姓男子為泰雅族山地原住民,去年10月11日凌晨2點多,在桃園市大溪區康莊路被警方攔查,並扣得一把未經許可持有的獵槍及子彈7發,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送辦,不過,卓男坦承槍彈是自製,上山工作才會帶著,因還未做好才未申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出,卓男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且獵槍是打獵用屬「生活工具」,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改由主管機關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處理,可開罰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卓男被查到的獵槍及7發子彈中有6發具殺傷力,另1顆則已經擊發,他供稱,他是泰雅族山地原住民,該把獵槍及子彈都是他自己做的,上山時用來打獵,因還沒做好才未到派出所登記,而當天他要去山上砍竹子才隨身帶著,直到凌晨砍完竹子下山,就在路上被警方查獲。

檢方指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漁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漁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本條例有關刑罰之規定,不適用之」,此外,根據過去判例,只要該獵槍的使用目的是生活工具即可,不一定侷限在以狩獵為業。

因此,卓男具有山地原住民身分且獵槍確實是用來打獵用,他持槍的行為就不適用「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刑罰,應由主管機關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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