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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運老婦遭校內人孔蓋絆倒害骨折 戲曲學院、台電判賠21萬

2018/11/08 09:43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有晨運習慣的朱姓老婦,從國立台灣戲曲學院運動結束準備返家之際,卻被校內高低落差2公分的人孔蓋絆倒,導致左手尺骨骨折,緊急開刀並住院13天才返家;朱認為學校、台電與北市府均有責任,提告求償90萬餘元。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市府不具管理責任,但學校與台電應連帶賠償21萬餘元,可上訴。

現年77歲的朱婦,前年7月22日一早準備回家時,途經台電在校內設置的人孔蓋,豈知約2公分的高低落差害她不慎絆倒後跌傷手部,送醫後診斷出左手尺骨開放性骨折,歷經2次手術並住院13天,才得以返家休息,但仍需家人全天候照顧。

朱婦透過告訴狀指出,事後先向台電陳情求償遭拒,再向市府求償仍被拒絕,另經市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會勘,認定人孔蓋設置地點及建物管理者為戲曲學院,因此提起國家賠償,要求三單位連帶給付醫藥費、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共90萬餘元;朱強調,事發後仍頭痛不堪,住院期間還需靠麻醉藥品,每天才得入睡。

但市府抗辯,事發地點並非市府負責管理維護,戲曲學院才是管理者,否認具賠償責任;戲曲學院則說,人孔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台電,校方僅是土地所有權人,不應承擔責任;至於台電,則將相關責任推回給校方,且基於人孔蓋不存在台電的圖說資料庫內,同樣否認具賠償責任。

法官審理後認為,若非人孔蓋與地面落差2公分,足以增加行人跌倒危險,朱婦應不會突然跌倒,因此認定「2公分落差」與「跌倒」間具因果關係,審酌人孔蓋上有台電標誌,且戲曲學院確實為人行道管理機關、非市府,判校方與台電應連帶賠償2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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