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災指揮車爭議敗訴 苗縣消防局:將再上訴
苗栗縣消防局把救災指揮車,借調縣長徐耀昌(後座者)當公務車使用,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追討補徵貨物稅40萬餘元,加計罰鍰共80萬餘元。(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消防局把救災指揮車,借調縣長徐耀昌當公務車使用,被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追討補徵貨物稅40萬餘元,加計罰鍰共80萬餘元,苗栗縣消防局提起行政訴訟,遭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對此,苗栗縣消防局副局長匡夢麟表示,將會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苗栗縣政府消防局於2016年元月,透過廠商購入號稱是「奢華旗艦」的Toyota Alphard進口車,排氣量高達3500西西,消防局在車上裝警報器等設備,改裝為救災指揮車,再以「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向財政部賦稅署申請免徵貨物稅40萬4884元,賦稅署核定後,這輛車於3月31日取得牌照,隔天借調為縣長公務車,並將警報器與消防識別標誌全拆除。
《自由時報》於同年5月初接獲讀者爆料,披露救災車挪為縣長徐耀昌座車的爭議,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調查屬實,向消防局補徵40萬餘元貨物稅,另以最低「貨物稅條例」等規定,加計1倍罰鍰,共80萬餘元,苗栗縣府消防局提起行政訴訟,聲明撤銷補稅與罰鍰。
苗栗縣消防局也提出16則縣府新聞稿證明,這輛車用於縣長從事災害預防、應變、復原與重建等災害防救相關行程,「專供防救災害使用之餘,兼具公務車使用性質,並未移作他用」,至於警報器與消防識別標誌拆除,是警報器異音、標誌污損,維修時暫時拆下,修妥後已裝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卻認為,從2016年4月1日到當年的10月20日,約半年時間,這輛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經過ETC的次數共2451次,其中,苗栗縣境內僅935次,其他縣市高達1516次,顯示這輛車經常性行駛高速公路到苗栗縣轄區之外,可證明「非專供消防救災勤務使用」,而是當作縣長公務車,與免貨物稅的要件「專供公共安全目的使用」不符,判決苗栗消防局敗訴,應繳納80萬餘元貨物稅與罰鍰,可以上訴。
匡夢麟表示,依據災害防救法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縣長為一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同時也是一縣災害應變中心的指揮官,統籌全縣平時整備,縣長的身分對全縣救災指揮調度有最重大的責任,依規定配賦地方首長救災指揮車做為交通工具,屬合理範圍。
匡夢麟認為,若照法官見解,縣長搭公務車在外公務,若縣內有突發災害發生,是否縣長得先回消防局,換搭救災指揮車前往,豈非多此一舉,將會上訴,且此情形也非苗栗縣,也會向消防署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