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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未修訂!少事法修正案送立院 確立兒少虞犯3大行為

司法院修訂13年未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修訂13年未修的少年事件處理法。(記者吳政峰攝)

2018/10/26 23: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少年事件處理法」已13年未修,司法院為了與時俱進,日前提出修正案,明確化虞犯事由與類型,限縮少年虞犯的範圍,保障少年權益,草案日前通過行政院會銜,送交立法院審議。

現行條文規定,只要少年常與有犯罪習性者交往、出入不正當場所、逃學或翹家、參加不良組織等行為,就會被視為虞犯,但這些行為樣態涵蓋過廣,且要件不明確,易導致認定範圍過寬,因此,修正案明定,只有在少年攜帶危險器械、吸毒未觸犯刑罰、預備犯罪等3大行為時,才屬於虞犯。

不過,草案也同時增訂虞犯審酌事項,若少年有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或參加不良組織、經常出入涉及賭博、色情、暴力或其他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場所、經常深夜在外遊蕩、逃學或逃家等狀況,應提高注意是否有成為虞犯的可能。

修正案另增訂,處理少年事件時,成人應陪同在場;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內容,強化程序權保障;為避免少年受不當影響,詢(訊)問、護送及等候過程,應使少年與刑事案件嫌疑人隔離。

此外,還擴大交付安置輔導處所範圍,增列過渡性教育措施及其他適當措施的執行處所,例如中途學校、中介教育及戒毒學園等教育機關;明定少年法院得透過意見徵詢或召開協調、諮詢會議,整合兒少相關福利服務等資源,以利會同研商符合兒少最佳利益的轉向處遇,或保護處分與銜接服務。

最後,修正案對於外國少年的驅逐出境處分,明定應以「裁定」為之,並賦予陳述意見機會及提起抗告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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