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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喝我買單」 大叔利誘少女用身體換玩樂費

為免費玩樂,少女甘願付出身體交換。(情境照)

為免費玩樂,少女甘願付出身體交換。(情境照)

2018/05/12 18:26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價值觀嚴重偏差!為免費玩樂,少女竟甘願付出身體交換。

45歲周姓男子在臉書上認識一名長相清秀的14歲國中少女,與少女第一次見面就上床,事後更以負擔生活費,吃飯、逛夜市等遊玩費都他買單為由,利誘少女與他性交,新北地院依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性交易罪,判周男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

去年5月初,周男與14歲少女互加臉書好友,沒多久,周男就約少女週末到其新北市泰山區住處過夜,並與少女發生性行為,後來周男提議,只要少女願意與他嘿咻,少女生活費與2人出去遊玩費用都由他支付,去年5月中至6月中,2人又發生3次性行為。

出庭時,周男僅承認去年5月至6月間,少女有到他住處過夜2到3次,否認知道少女年紀,2人也沒有嘿咻或性交易。

但少女指稱,有跟周男說她14歲,臉書上也有生日,因為周男願意出玩樂費,才答應發生性關係,否則不會與周男嘿咻,2人去年5月到6月每週末,至少嘿咻過4次。

法官上網發現少女臉書資料載明其就讀國中及出生年月日,加上少女臉書照稚氣未脫,脂粉未施,一眼就看出未滿16歲,痛批周男為逞一己性慾,影響少女身心靈發展,及日後對兩性關係認知,又矢口否認犯行,判處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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