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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3個月嫁囚犯 她不堪寒窯4年變8年訴離獲准

台中高分院認為符合民法「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的離婚條件,判決雙方離婚。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台中高分院認為符合民法「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的離婚條件,判決雙方離婚。高等法院的法庭內配置的法槌。(資料照,記者張文川攝)

2018/01/15 16:5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好傻好天真?薛姓女子交往僅3個月的陳姓男友入獄,對愛情滿懷憧憬的她,瞞著父母親,於監獄內下嫁陳男,傻呼呼以為只要苦守寒窯近4年,陳男就能出獄與她共組家庭,不料,婚後卻發現陳男又另犯3件刑案,共得服刑8年,婚姻愛情夢碎的她,以自己年僅20歲不懂事,把婚姻當兒戲等理由訴請離婚,彰化地院卻以雙方婚後沒有發生「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判她敗訴,薛女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異於一審,認為符合民法「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的離婚條件,判決雙方離婚。

判決書指出,陳男因槍砲、賭博、毀損等3罪判刑3年9個月,併科12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120日,他於2015年12月8日於新竹監獄服刑,扣掉羈押時間,刑期至2019年11月14日止,薛女卻仍甘願下嫁,於陳男入獄1週後,於同年月22日在新竹監獄結婚,不料,翌年2月薛女接獲判決書,指陳男入獄前另犯槍砲案與2起詐欺案,各判刑3年6月、1年1月與1年10月,包括之前的槍砲等3案,合併執行8年,刑期至2023年11月。

薛女去年向彰化地院提出離婚訴訟,她責怪自己年輕不懂事,把婚姻當兒戲,當年她僅20歲,與被通緝的陳男交往只有3個月,深信陳男涉案是「受朋友牽累」,基於探監方便等理由,她瞞著父母親於監獄內下嫁陳男,甘願虛擲青春守候近4年等候陳男歸來,婚後才得知陳男又另犯刑案得服刑8年,8年歲月無實質婚姻生活可言,聲明判決離婚。

陳男則說,薛女知道他有刑案在身,仍願意嫁給他,他入獄前就把自己經營的生意交給薛女,又給薛女10萬元生活費,他沒有做出讓婚姻破裂的事情。

彰化地院認為,陳男刑案在身,薛女婚前就知道,陳男婚後也致力提供薛女經濟所需,薛女並未舉證婚後發生「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薛女雖自責年輕不懂事,卻不能當成離婚理由,判決薛女敗訴。

薛女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卻認為,依據薛女寫給陳男的書信,薛女在尚未收到執行書之前,還天真的寫下:「你的刑期是3年9個月,如果有假釋的話就可以更早回來」,顯示薛女婚前不知道陳男還另涉3案得坐牢8年,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者」的離婚要件,據此判決薛女勝訴,雙方離婚,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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