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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省營事業撫卹爭議 大法官:歸普通法院管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前省營事業撫卹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大法官認為前省營事業撫卹爭議由普通法院審理。(記者項程鎮攝)

2017/12/29 18:0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嘉義縣東石鄉長顏益財任滿退職轉任省自水公司主任後過世,子女對247萬元撫卹金差額提告,不料嘉義地院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都說不歸他們管,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作出釋字第759號解釋,認為省自來水公司的私法契約關係、應由民事訴訟解決,因此宣告本案歸由普通法院、即嘉義地院民事法庭審理。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台灣採取二元訴訟制度,本案該由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審理,應由立法機關通盤考量,如法律無規定,就須考量爭議性質,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05號解釋,公營事業人員如有私法上契約關係,由民事訴訟解決,本案省自來水公司為依公司法規定設立的省營事業,因此撫卹問題應由民事法院處理。

前嘉義縣東石鄉長顏益財任滿退職後,1990年7月轉任省自來水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工程師兼主任,2005年9月30日顏因病死亡,顏的子女認為可領30.5個月基數撫恤金367萬9968.35元,但省自來水公司認為只能領10個月基數120萬6547元,雙方差額為247萬餘元,鬧到嘉義地院後,嘉院認為本案無權審判,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認為不歸自己管,遂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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