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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淘寶疑中資不准罰?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港商淘寶是「中資」,且未依法登記,今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港商淘寶是「中資」,且未依法登記,今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資料照,記者楊國文攝)

2017/08/31 22:3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港商淘寶網台灣分公司,遭經濟部投審會以中資股東具實質控制能力等理由開罰24萬元,要求撤出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經濟部敗訴,不得對淘寶網開罰,這回換成經濟部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港商淘寶是「中資」,且未依法登記,今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香港商淘寶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11月來台設立分公司,但經濟部投審會依據紐約上市公司財報,及主要股東資訊揭露發現,其中有阿里巴巴集團創辦人馬雲等相關股東及經營者相關資訊,且確定中資具有控制能力,認為淘寶網未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開罰新台幣24萬元,並於6個月內停止或撤回投資。港商淘寶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香港淘寶102年獲經部准許設立登記為外資的台灣分公司,但阿里巴巴在103年上市後,才形成經部指稱的中資可能具控制能力的股權結構,而中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未規定,若外資公司獲准在台設立分公司後,中資才具控制能力,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因此在去年6月判經部不得對香港淘寶開罰,也不得命其停止或撤回在台投資。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無法導出當外資公司變更成為中資具控制能力時,其在台從事投資行為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此外,還有相關事實部分有待釐清,因此今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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