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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啟文「槓」法務部長無人事圈選權 判蔡敗訴確定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法務部檢審會前委員蔡啟文。(資料照)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法務部檢審會前委員蔡啟文。(資料照)

2017/07/28 13:2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法務部檢審會前委員蔡啟文,前年「槓」上法務部,認為現行檢審會對檢察官升任主任檢察官、一審主任檢察官升任二審檢察官提出1.5倍人選供部長圈選,已違反《法官法》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檢審會人事審議規則乃在健全人事制度,並未違反《法官法》規定,今判蔡啟文敗訴確定。

蔡啟文在前年起訴狀指出,法務部檢審會擬依據《法官法》第90條、檢審會審議規則第4條等規定,在2015年7月24日和8月5日等日期開會,針對一審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調升作業,提出1.5倍的人選供部長羅瑩雪圈選、核定,此作法已逾越《法官法》第90條母法的授權範圍,不當限縮、稀釋檢審會的職權,更偷渡檢察官的升遷由部長壟斷,嚴重減損基層檢察官抗拒不當干預辦案的獨立空間,將導致調升案違法。

起訴狀並指出,《法官法》第90條針對檢察長、一般檢察官人事案,採取雙軌制,因部長有通案性的政策制定權,因此賦予部長對檢察長有圈選權,但一般檢察官職司偵辦司法個案,部長即不應違法享有圈選權,而應回歸由檢審會審議和決議,部長僅有核定權,若依現行審議規則第4條改為部長具有圈選權的審議方式,將損害檢審會的審議權,逾越《法官法》母法的授權範圍,違反保律保留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規定,屬於無效的行政命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審會審議規則第4條第2條的規定,並未侵害檢審委員參與審議的權限,也未抵觸法官規定,判蔡敗訴,蔡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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