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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星難定罪? 律師:刑法228條該更新判例了

陳星案如果依刑法228條偵辦,有律師認為因判例不合宜,應該趁這次機會來更新。(資料照)

陳星案如果依刑法228條偵辦,有律師認為因判例不合宜,應該趁這次機會來更新。(資料照)

2017/05/10 22:34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狼師案陳星終於出面聲明,並坦承與林奕含交往2個月,引起各界譁然,檢方也將將以妨害性自主偵辦,但民眾認為,刑法228條利用權勢性交,可能有機會起訴陳星,不過檢察官、律師對此都認為機會不高,有律師就指出,目前228條還在引用民國48年的「骨灰級」判例,早不合時宜,應該要隨著時間來更新,陳星案也許是更新判例的好時機。

陳星到南檢說明後,檢方將依據妨害性自主罪嫌偵辦狼師案,雖然檢方未透露確切方向,但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第228條,利用權勢與人性交,是目前最多法界人士猜測的偵辦方向,希望能用這一條讓陳星定罪,不過有檢察官認為,補習班老師與學生,雖然是師生,沒有絕對服從、威脅不可抗拒的關係,因此陳星僅有道德瑕疵,恐怕難以起訴。

律師洪銘憲認為,刑法第228條規定,還受到43年台上字487號判例拘束,而43年的判例內容,剛好也是一場師生戀。

當時一名乙女因迷上了教他跳舞的甲男,但乙女擔心不跟甲男性交,甲男會生氣,甚至在日記中記載這段往事,但是由於乙女可以抗拒,因此不足被認為甲有利用權勢加以威脅。

洪銘憲說,相關的判決還有「81台上5652號」是講如出於甘願,屬於「和姦」與權勢無關、「90台上186號判決」是講述,利用權勢性交,是以是否有監督、服從做為判斷依據。但帶到現在來看,這中間有很多討論空間,過時的判例、判決已經不合時宜,應該要隨著時間來更新,陳星案也許是更新的好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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