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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搶劫辯「對方主動給錢」 男遭重判7年2個月

張男於前年除夕搶劫提款民眾,遭判7年2個月徒刑。圖為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吳仁捷攝)

張男於前年除夕搶劫提款民眾,遭判7年2個月徒刑。圖為示意圖,與內文無關。(資料照,記者吳仁捷攝)

2017/03/03 14:49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男子張天力前年除夕,持西瓜刀守候銀行提款機附近,持刀逼獨自提款的盧姓女子,交出已領的2萬2千元,盧女哀求「多少留點錢讓我過年」,張男還他2000元後逃逸,事後辯稱錢是對方主動給的,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依強盜罪判處7年2月徒刑確定。

判決指出,前年2月18日農曆除夕當天下午,張男開車到新北市三峽一家銀行ATM旁等候,見盧姓女子獨自領完錢,即持刀上前表示需要錢,不會傷害她,盧女交出2萬2千元後,張男見她一再哀求,遂返還其中2千元,並雙手合十說「對不起」後開車逃逸,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逮捕張男。

庭訊時,張男否認持刀威脅盧女,辯稱「我進去一句話都沒說,對方就主動把錢給我!」高院不採信張男辯詞,認為他雖然沒傷害盧女,但持刀行為本身具有高度危險性,已讓盧女心理受創,同時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仍重判7年2月徒刑,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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