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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族當心!送飲料出車禍算「業務」過失傷害

舉生打工族送飲料出車禍,新北地院簡易判決認為算「業務」過失傷害。圖為送飲料示 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林正堃攝)

舉生打工族送飲料出車禍,新北地院簡易判決認為算「業務」過失傷害。圖為送飲料示 意圖,與新聞無關。(記者林正堃攝)

2017/02/27 21:3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蘇姓女學生背著就學貸款,又為減輕家中經濟壓力,到飲料店打工,103年間騎機車送飲料時,闖紅燈與曾姓女子發生擦撞,新北地院簡易判決認為她是以「載送飲料為業」,構成刑責較重的「業務」過失傷害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她上訴求情,合議庭認為原判決並無不妥,駁回定讞。

本案發生於103年7月21日上午11時45分,蘇女騎車載著飲料,行經樹林三俊街與三俊街65巷口時,闖過紅燈,與曾女發生擦撞,兩車倒地,飲料也翻倒,曾女脛骨閉鎖性骨折等傷害,蘇女雙側膝部有挫傷及擦傷。

雙方和解不成,檢方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起訴,蘇女堅稱,當時她是學生,在飲料店兼差打工,偶爾騎機車載飲料,不是從事駕駛業務之人,且曾女也有搶快闖紅燈的疏失。

一審簡易判決法官認為,案發時,蘇女外送飲料給客戶,騎機車是其完成主要業務所附隨的準備工作及輔助事務,與主要業務具有直接、密切關係,屬業務上行為無誤,且蘇女曾在偵查時說,號誌已轉為黃燈,到停止線時就變成紅燈,她擔心若緊急煞車,恐引起追撞事故,闖過紅燈,認定她有過失。

法官認為她否認犯行,未與被害者和解,考量無前科,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蘇女上訴稱,她沒有前科紀錄,就學期間有辦理就學貸款,為減輕家中經濟壓力才打工,未達成和解原因是曾女在車禍中也有搶快責任,加上和解金過高,請求從輕量刑。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無法證明曾女也有闖紅燈情形,原審認事、用法顯無違誤,量刑也堪稱妥適,駁回定讞。

據查,刑法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人者,可處6個月以下徒刑、拘役或500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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