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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金龍今提抗告 律師控檢漠視憲法

許金龍委任律師陳文禹於今天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強調檢察官漠視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強行限制許金龍的人身自由超過36小時,並在無新事證的情況下,違法拘提。(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許金龍委任律師陳文禹於今天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強調檢察官漠視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強行限制許金龍的人身自由超過36小時,並在無新事證的情況下,違法拘提。(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2016/10/03 14:12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偵辦樂陞案,依涉犯內線交易、詐欺等罪,向台北地院聲押樂陞董事長許金龍,歷經三度抗告、高等法院三度撤銷發回更裁,北院於9月30日凌晨裁定收押禁見,許金龍委任律師陳文禹於今天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強調檢察官漠視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強行限制許金龍的人身自由超過36小時,並在無新事證的情況下,違法拘提,羈押聲請明顯有誤。

陳文禹表示,9月23日,檢調搜索時,許金龍全程在場陪同,之後檢調以被告身分約談許,至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均未逮捕許金龍,實有違拘捕前置原則;第一次羈押庭檢察官當庭撤回羈押聲請後,旋即將許逮捕,並重開偵查庭,此顯然是對許之疲勞訊問,23日至24日之間,許共計接受逾36小時連續訊問,檢察官顯有違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

陳文禹指出,檢察官於第一次羈押庭審理中,於下午3點50分撤回聲請,居然於短短十幾分鐘內,即尋得Wechat的群組對話內容,於下午4點3分作為新事證核發拘票並逮捕許金龍,向法院重為羈押聲請,檢察官在如此緊促的時間尋得新事證、核發拘票,並逮捕許金龍,實不符經驗法則。

陳文禹強調,此短訊若於下午3點50分前已存在,則檢察官不得以此短訊作為聲押許金龍的新事證,其聲請即屬違法;若此短訊是於下午4點3分後檢察官始發現,則核發拘票之時,根本不存在新事證,是以此拘提亦屬違法。

陳文禹說,上述訊息經第二次羈押庭之法官審酌後,認僅以該訊息非許金龍所發送,且該微信群組成員亦無許金龍在內,訊息內容實不足以認定許金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檢察官卻將Wechat通訊軟體之群組對話內容作為新事證,開立拘票,明顯違法。

陳文禹表示,依照相關條文及實務判決,檢察官於偵查程序中為羈押聲請前,必須踐行「拘捕前置主義」,未經逮捕被告之羈押聲請應屬違法;更遑論後續為補正程序,竟再次違法逮捕許金龍,後續訊問程序皆非適法;檢察官無視憲法等相關規定,反覆提出羈押之聲請,原裁定完全未察前情逕為羈押裁定,其合理性、適法性,顯有重大疑問。(14:19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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