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打後反擊對方 是互毆非正當防衛
2016/09/27 11:35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今年4月1日下午宋男駕車載妻子與未滿周歲兒子,因行車糾紛而下車與林男理論,林男先動手毆打,宋男原本持鋁棒下車,見對方徒手,他也丟下鋁棒徒手反擊,檢察官偵辦時他堅稱自己是「正當防衛」,檢察官說,他徒手打你時你回擋,才稱為正當防衛,他打你、你反擊,這叫互毆,兩人皆依傷害罪起訴。
起訴書指出,宋男(28歲)在今年4月1日下午4時許,開自小客車在妻子與兒子,行經北區中清路,因徒然切換至內車道,讓原內車道駕駛林男(33歲)嚇一跳,先在車上質問「你怎麼開車的!」,隨即超車並至北平路口迴轉,到一旁聖華宮餐廳前停下。
宋男也不甘示弱,隨即也迴轉至聖華宮餐廳前,他認為林男要挑釁,下車時隨手拿取鋁棒一支。而林男下車,看到宋男下車即上前徒手毆打宋,宋男有法律概念,並沒有立即以鋁棒反擊,而是把鋁棒丟一旁,再徒手反擊,以達武器公平。
此案兩人告進法院,偵訊時林某坦承打人,宋則強調自己是正當防衛,辯稱是林先動手打他,是基於正當防衛,我才反擊他兩拳。
檢察官指出,正當防衛是指侵害當時為之,侵害已經過去,就變成反擊、互毆事件,林男舉手要打過來,你用手擋住,這就是防衛,打都打了,你才出拳回擊,那是互毆。由於雙方互告也都有受傷,依傷害罪起訴兩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