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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排停在黃線機車旁遭開單 法院判免罰

李姓男子併排停車被罰,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李的車子停在道路外,未阻礙通行,判他不用罰。本照與新聞無關。(記者林嘉東攝)

李姓男子併排停車被罰,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李的車子停在道路外,未阻礙通行,判他不用罰。本照與新聞無關。(記者林嘉東攝)

2016/07/26 18:10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李姓男子開車送貨時,把車併排停在黃線上的機車旁,被警依「併排停車」罰款2400元,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為李的車停在道路外,並未影響車流,撤銷處分,判處李不用受罰。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去年1月駕車送貨至南榮路時,把車併排停在黃線上的機車旁,被巡邏警發現,依違反「併排停車」規定,開罰2400元。

李男不服指出,他的車停在道路外,車子左側道路還有2公尺寬度,並不影響附近交通。

法院認為,「併排停車」的立法精神,主要是為了要避免駕駛人為了貪圖便利併排停車,造成其他無辜汽機車駕駛人因道路縮減,一時不查而發生車禍。

但調查發現,李的車子是停在道路外,並未影響附近車流,李的車停放位置不屬於「併排停車」占用車道所應處罰的範圍。

不過,李的車雖未併排停車,但停在禁止停車的黃線上,是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的規定裁罰,法院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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