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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不滿補稅684萬 打憲法官司遭駁回

林志玲遭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打行政官司敗訴定讞後,轉而聲請釋憲,今天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

林志玲遭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打行政官司敗訴定讞後,轉而聲請釋憲,今天大法官決議不受理。(資料照,記者陳逸寬攝)

2016/06/24 21:58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灣第一名模林志玲不滿3年薪資所得約1735萬元,遭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打行政官司敗訴定讞後,轉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她沒在釋憲聲請書說明稅務法規有哪些地方違憲,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今天決議不受理她的釋憲案。

林志玲漏報薪資所得約1735萬元,6年前被台北市國稅局要求補稅和罰鍰共819萬餘元,行政法院認定這些錢是經紀公司給她的「薪水」,依法要全額申報,判決她補稅684萬餘元,但免繳135萬元罰鍰。

林志玲不能接受國稅局和行政法院都認定她的報酬都是薪水,應全額申報,她自認收入是「執行業務所得」,依法可扣除化妝師、機票錢等最高45%的工作成本後,再申報繳稅即可,不用全額申報,轉而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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