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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姐贏了!前男友提告返還股份遭駁回

法院今判菲姐勝訴,不須返還冠彣公司股份。(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法院今判菲姐勝訴,不須返還冠彣公司股份。(資料照,記者趙世勳攝)

2016/06/16 09:32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菲姐」贏了!甘玉菲(本名甘玉惠)與前男友丁男分手後興訟互告,刑事尚在審理中,民事部分,她被提告返還股份,須吐出冠彣股份有限公司的40萬股;法院今判菲姐勝訴,不須返還,全案仍可上訴。

菲姐原名甘玉惠,去年曾到台北地檢署控告前男友業務侵占、背信及偽造文書等罪;尚在審理中;民事部分日前開庭,菲姐當時未入庭旁聽,在庭外向記者表示,「跟丁相處35年,卻換來這種下場,實在很不值」、「把該還的趕快都還一還」,盼法官能還她應得的賠償,她更說「失去的錢事小,但青春、時間已要不回來」。

她也委屈地說,與丁男交往時,因當時感情融洽,形象被借用打廣告也無所謂,但分手後被告,她認為,公司代理的鍋具銷售成績完全仰賴她的品牌形象,若如丁男所說「公司獲利均來自丁男的勞力、形象」,怎有可能借名登記,此可證明她是真正股東之一。

菲姐也提到,兩人自民國67年交往,當時因相處融洽,雖未登記結婚,但已是實質上的夫妻,基於信任枕邊人,始終未要求召開股東會議、提出財報或定期分紅,甚至在民國90年交還分紅。

丁男則反駁,菲姐雖是股東之一,但從未實際出錢,她名下所有40萬股,都是他所有,提告討回。

法官審酌後認為,根據丁男的主張及他找來的證人證詞,皆無法證明冠彣由他個人出資、菲姐僅是借名登記,因此駁回丁男告訴。

(11:53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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