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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責任!色運將性侵醉女 車行連帶賠120萬

2015/08/21 14:3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半工半讀的19歲女大生到台北市信義區知名夜店NEO19參加慶生,玩到凌晨喝茫後,搭夜店外排班計程車回新北市住處,不料色運將蔡嘉祥見她酩酊大醉,竟路邊停車在後座性侵她,蔡男已被依乘機性交罪判3年半定讞,民事部份,儘管靠行的聖心交通公司辯稱乃蔡男個人犯罪行為,且女大生不應在夜店酒醉至不醒人事,也有過失,但法官不採信,高等法院更一審今仍判聖心要和蔡男連帶賠償女大生、母親共120萬元。仍可上訴。

此案發生101年5月凌晨3時,19歲的「小妮」(化名)在知名夜店NEO19參加友人慶生會後,即搭上在夜店外排班、車身印有「聖心」字樣的計程車,上車後,小妮即呈酒醉狀態,向運將蔡男說明住處的下車地點後,隨即昏睡。

蔡男見小妮醉得不省人事,起色心,竟直接將車停在新北市一處連鎖咖啡店前,將她性侵,再將她載往住處附近停靠路邊讓她下車。小妮知道被性侵後不甘受辱,在家人陪同下報警,並對蔡男提出民、刑事告訴,民事部份,小妮與母親則要求蔡男與聖心公司應連帶賠償300萬元。

聖心公司辯稱,蔡男只是靠行司機,承租計程車每日付租金600元,並非聖心聘僱員工,而且他性侵女大生是「個人犯罪行為」,與聖心無關,不應要求聖心連帶賠償,此外,指稱小妮凌晨還在夜店喝到大醉,讓自己身陷危險之中,而她母親沒盡到保護教養責任,母女都「與有過失」,應負起有部分責任。蔡男則坦承趁機性侵女大生,但認為300萬元金額太高。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蔡男當時開著印有「聖心」字樣的計程車,並無個人營業的標識,客觀上應認定蔡男是為聖心公司服務,即為聖心聘僱的司機,因此判車行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更一審認定,案發時小妮年僅19歲,她喝醉了搭計程車回家,「這是一般民眾認為最便捷而安全的方式」,卻遭蔡男性侵,母女並無過失,2人還因性侵案受身心痛苦,因此今判蔡男與聖心須連帶賠償小妮90萬元、母親30萬元共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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