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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 錄到阿嬤誘導 越南女猥褻男童無罪

2015/05/12 17:3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越南籍曾姓外籍配偶,收留想離婚的同鄉阮女與7歲大兒子小強,還幫小強洗澡,不料,小強的阿嬤卻帶著小強指控曾女「摸揪揪」(性器官)達20多次,台中地院一審依性騷擾防治法判處1年徒刑,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小強供詞反覆多變,可能受阿嬤誘導而誣指,證詞相當可疑,全案大逆轉,改判曾女無罪確定。

台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阮氏於2012年5月與夫家因電話費太高起爭執離家,暫宿同鄉女性朋友曾女住處,當天晚間阮女的婆婆把7歲大的孫子小強,帶到曾女住處交給阮女,母子與曾女等人一起居住達半個多月,不料,小強的父母卻鬧離婚,雙方爭奪小強監護權,離婚訴訟仍進行時,小強的阿嬤卻報案說,小強被曾女性騷擾。

小強偵訊時說,曾女常摸他的生殖器,次數達20多次,甚至在他農曆生日時,曾女說要送他禮物,竟是「摸揪揪」,他雖不害怕,卻感到不舒服;曾女則全盤否認,她宣稱只有在幫忙洗澡時,可能不慎碰到小強的生殖器,小強生日時,只幫小強母子拍照,沒有碰觸小強。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時,不採信曾女辯詞,判處徒刑1年,曾女上訴後,台中高分院卻發現諸多疑點,包括當庭勘驗小強於2012年8月28日偵訊光碟,發現檢察官詢問小強時,小強會先詢問陪同偵訊阿嬤的意見,再回答檢察官的問題,甚至直接答覆檢察官「是我阿嬤說的」,偵訊光碟還錄到偵訊結束後,小強對阿嬤說:「阿嬤,妳答應我說表現好就要買飲料」等對話。

判決書還指出,小強可能被誘導之外,小強的說法也反覆多變,例如撫摸的次數,小強於社工訪談時指稱20次以上,警詢時宣稱很多次;偵查時稱每天都會摸,且星期六、星期日、星期四都摸兩次,地方法院原審中宣稱不記得次數,但星期六、日不只摸1 次,生日當天被曾女撫摸的次數,小強說法就前後不一,撫摸的方式與地點,說法也前後不一,包括熟睡時被脫下褲子撫摸,隔著衣褲撫摸,以及把手伸進入小強褲內摸3種。

高分院還質疑,小強於當年6月被帶回家,第一時間沒有報案,而是在小強父母離婚訴訟之後,才於當年8月23日才報案,這段過程有違常情,至於曾女宣稱幫小強洗澡時,可能不慎碰到小強性器官,高分院認為證詞「堪以採信」,檢察官提起公訴的證據,尚無法證明曾女有性騷擾兒童行為,據此判決曾女無罪,全案判決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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