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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兄妹 前林管處主任王專吉二審判8年6月

酒駕撞死吳姓大學兄妹,前台東林管處成功工作站主任王專吉2審判處8年6月徒刑。(記者陳賢義攝)

酒駕撞死吳姓大學兄妹,前台東林管處成功工作站主任王專吉2審判處8年6月徒刑。(記者陳賢義攝)

2014/10/25 17:50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前台東林管處成功工作站主任王專吉酒駕撞死吳姓大學兄妹,肇事後雖主動向警方表明疑似撞到異物,至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而取得原諒,所生為害及迫於情勢自首,1審認為難依法減刑,判刑8年6月,王不服提上訴,花蓮高分院認為1審認事用法無誤,量刑妥適,駁回。

曾在86年間就因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法院宣告緩刑的王專吉,是在去年6月15日凌晨,在台東市區一家海產店喝完酒後,又駕車載友續攤,途中遇警示意停車受檢,竟置之不理加速逃竄,以時速逼近110公里的高速在街道恣意馳騁,飆駛到開封橋南端,從後衝撞共乘機車的吳姓兄妹,雙雙彈飛落地,頭顱等多處重創。而王在肇事後,不但未下車察看,反而逃離躲藏,直至警方尋獲發現駕車車頭嚴重毀損,右前輪受損洩氣,才在涉案尚未東窗事發,主動表明車禍肇事,警方折還現場赫見吳姓兄妹倒臥血泊,趕緊通報消防單位增援送醫,但為時已晚,2被害人接續宣告傷重不治。

1審判處8年6月有期徒刑,王自認雖已認罪,但非迫於情勢自首,應依自首規定予以減輕,不服判決提上訴,法官認為王是在預期警方和路人遲早會發現真相的心理下自首,非真心悔過,且自首無助挽回被害兄妹生命;另又為了逃避攔檢,在市區高速行駛肇事,所生危害及迫於情勢而自首,難依刑法第62條給予減刑,分罪論處,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判處有期徒刑7年,肇事逃逸1年10月,應執行徒刑8年6月,1審認事用法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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