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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敏惠公教貸款買房 違約出售被法院判賠

黃敏惠公教貸款買房,違約出售被法院判賠。(資料照,記者葉冠妤攝)

黃敏惠公教貸款買房,違約出售被法院判賠。(資料照,記者葉冠妤攝)

2014/10/09 14:54

〔記者張筱笛/台北報導〕嘉義市長黃敏惠88年申請公教貸款買房,依契約規定,該貸款清償前不得贈與、出售,黃敏惠卻在償還期間將房子賣給妹妹黃敏蓉,營建署認為黃敏惠違反契約,向法院訴請賠償73.5萬元;台北地院認定,黃敏惠的確違約,但營建署求償金額過高,判黃敏惠賠償6.2萬元即可。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敏惠88年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以年息3.5%的優惠利率,申請公教貸款240萬元買房,依契約規定,貸款清償前不得贈與、出售,但97年黃敏惠卻將房子出售給妹妹。今年1月黃敏惠付清貸款,欲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時,銀行察覺有異,呈報營建署。

營建署認為,黃敏惠以政府補貼利息買房卻違約出售,若只討回利息差額,不追討違約金,對違約之人毫無約束,也有失公平,主張黃敏惠除了賠償優惠利息與一般利息的差額6.2萬元,還必須以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2%計算,賠償違約金73.5萬元。

黃敏惠坦承當初結清貸款本息、申請清償證明時,就知道恐已違約,而後營建署要求她補貼差額利息6.2萬元,她也乖乖繳納,不過她主張,房屋移轉給妹妹後,營建署沒有通知違約,所以她持續付貸款,但營建署卻在她清償貸款後,要求高額違約金,顯已違反誠信原則,請求法官予以酌減。

法官認為,黃敏惠的確違約,但營建署要求73.5萬違約金,已超過貸款金額240萬元的30%,顯然過高,應減至補貼利息差額的相同數額,即賠償6.2萬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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