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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扁募款涉違獻金法 監院快過期草草結案

2011/09/26 06:00

〔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前民進黨主席施明德二○○六年發起「一人捐一百、百萬人民倒扁」運動,募款超過一億一千萬元,涉嫌違反政治獻金法,監察院原可依募款總額對施處以兩倍罰鍰,但監院廉政委員會卻延宕多年,一再擱置,直到今年七月時效屆滿前,才趕在最後一刻以「法規不明確」決議不予處罰。

施明德在二○○六年八月發起百萬倒扁活動,以個人名義開設帳戶募款,當時內政部即指出,倒扁屬於「政治活動」,不符合公益勸募條例,必須受政治獻金法規範;而收受政治獻金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施明德非擬參選人,募款明顯違法,監院應依法查處。

當時擔任監院秘書長的杜善良回應,內政部可解釋法令,但「從來沒有行政機關可指揮監察院該怎麼做」,施明德是否違法,必須等第四屆監委上任後,交由廉政委員會認定。

據了解,監察院自九十七年恢復運作以來,因監委見解分歧,廉政委員會連續二屆都無法做出結論,一再擱置,直到今年六、七月間,時效將屆滿,才趕在最後一刻以「法規不明確」結案。

監院人士透露,廉政委員會由七位監委組成,每年改選一次,施明德案在九十七年度因部份委員對「政治活動」有不同見解,無法結案;九十八年度則因召集人「立場鮮明」,完全沒有排入議程;九十九年度因時效將屆滿,「不得不處理」,最後才以法規不明確為由,決定不予處罰。

監院副秘書長許海泉說,施明德募款是否屬於政治獻金,多年來一直懸而未決,監院雖為此開過多次諮詢會議,但始終無法取得共識,今年三月再度去函內政部要求解釋法令,但內政部函覆僅解釋何謂政治活動,至於個案則「應由監院依職權就事實認定」,未有定論。

監院財產申報處表示,若廉政委員會認定施明德違法,財申處可依法對施處以二倍罰鍰,金額可能高達二億二千萬元。不過,政治獻金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執行單位則是監察院財產申報處,形成部級單位指揮院級單位,財產申報處官員私下表示,以財申處十多人的編制,負責選舉相關業務,已夠「焦頭爛額」了,如果未來真的包山包海,把其他政治活動都納入,恐窒礙難行,監院寧可內政部將政治獻金職權收回去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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