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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院裁罰百萬 歐金獅抗罰敗訴

歐金獅(資料照)

歐金獅(資料照)

2017/10/07 06:00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二○一四年參加新北市議員選舉的民進黨籍參選人歐金獅,捐贈五十萬元予同黨桃園市議員擬參選人廖輝星,違反「政治獻金法」中「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規定,被監察院裁罰一百萬元。歐主張和廖並非同一選區,無利害關係,提告抗罰;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監院開罰有理,判歐敗訴。

50萬政治獻金 捐贈同「種」不同區擬參選人

本案始於新北地檢署二○一五年調查歐金獅賄選案,查扣一張寫著「本人廖輝星茲親領歐金獅先生所開合庫支票,金額五十萬元」等語收據,監院接獲通報,著手調查後,認定歐違反「政治獻金法」第七條一項五款,禁止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開罰一百萬元。

歐金獅不服,主張和廖輝星不同選區,無利害關係,不可能侵害選舉公正性,該法條的原意應解讀為禁止「相同選區」之同種選舉擬參選人互贈政治獻金,才符合立法目的。

法官表示,該條文是為了杜絕候選人為了日後的政治利益,以捐助方式變相賄選,所制定的預防性規範。歐參選的新北市鶯歌區,與廖所處的桃園市桃園區相毗鄰,政治利益、經濟發展、工程建設、區域資源共享等,成脣齒相依之勢,歐主張立法原意應把同一「種」選舉解讀成同一「選區」,是對法律的誤解,不足採信。

歐金獅被控於二○一四年參選新北市議員時,欲透過里長以每票一千元賄選,但錢還沒發出就被查獲,高等法院二○一五年依預備行求賄賂罪判刑九月,褫奪公權一年;歐於去年提出再審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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