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社會團體改採「登記制」
2017/05/26 06:00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全國性社會團體的管制擬大幅鬆綁,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將大幅鬆綁社團的相關管制,成立社會團體由「許可制」改採「登記制」,對社團採行低度管理,尊重團體自治,不過,要求社團必須公開其年度預算與決算,財務資訊公開,以強化公共監督。
行政院長林全昨主持院會,裁示由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目前職業團體、社會團體與政黨等三個不同屬性的團體,都放在「人民團體法」中規範,但大法官解釋認為這會限制集會結社的自由,因此內政部推動修法,不同的團體用不同的法規範。
目前全國有逾五萬八千個社團,林慈玲說,希望修法後可以更加活絡。內政部這次制定「社會團體法草案」,另有「政黨法草案」在立法院審議中,等兩法完備後,再將「人民團體法」架構改為職業團體法。
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發起人應有卅人以上,但根據「社會團體法草案」,只要會員分布兩直轄市、縣市,並有廿個人以上召開成立大會後,即可向內政部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
保障青少年結社權 取消20歲門檻
「社會團體法草案」取消要年滿廿歲才能參與團體的年齡限制,保障青少年結社權;對未登記的團體除罪化;負責人可以由會員直選;政府可對完成登記的社團提供教育訓練等培力措施等。
草案也明定,社團財務等相關資訊須公開,接受公共監督,但經費來源單純或資產總額少者,不在此限。對於連續四年沒有運作、違反法規或妨害公益且情節重大的社會團體,內政部將廢止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