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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案 8承審法官挨告枉法裁判

台灣民族黨主席蔡金龍(左)、台灣民族同盟總召集人劉重義(右)及英國QS世界大學排名評鑑委員陳永昌(中)告發郭瑤琪案的8名承審法官涉及枉法裁判等罪。(記者林俊宏攝)

台灣民族黨主席蔡金龍(左)、台灣民族同盟總召集人劉重義(右)及英國QS世界大學排名評鑑委員陳永昌(中)告發郭瑤琪案的8名承審法官涉及枉法裁判等罪。(記者林俊宏攝)

2014/01/07 15:55

〔記者林俊宏/台北報導〕台灣民族黨主席蔡金龍、台灣民族同盟總召集人劉重義及英國QS世界大學排名評鑑委員陳永昌等人,認為法院沒有具體事證,就以自由心證,認為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取裝有兩萬美金的茶葉罐,判決8年有期徒刑定讞,今天下午赴台北地檢署告發承審的高院更二審及最高法院等8名法官,涉及枉法裁判及濫權追訴處罰罪。

蔡金龍等人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全案查無郭瑤琪收錢,沒有具體事證,法院僅憑南仁湖集團少東說法的心證,就判郭瑤琪8年定讞,顯然違背「無罪推定」基本原則,而且全案無金錢物證及流向,應判無罪,他們要打倒獨裁司法,全案是政治迫害!

蔡金龍等人告發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審判長法官謝俊雄、法官魏新和、徐文亮、吳信銘、蔡國卿等5人、高等法院審判長法官陳明富、法官賴邦元、陳明珠等3人。

此外,前宜蘭縣員山鄉代表林錦坤也認為法官強入郭瑤琪於罪,因為本案證人說法不一,對於茶葉罐數量、顏色、材質、包裝及存放美金的位置都兜不攏,前後反覆不一,不能證明郭瑤琪有收受兩萬美元,加上南仁湖集團最後並未參與台北車站商場投標,顯見法院判決除違反證據法則及經驗法則外,更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另控告全案更一審、更二審及最高法院共11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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