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認定國民黨附隨組織 欣裕台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確定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欣裕台不服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將使其產被推定為不當黨產,影響其正常營運和發展,加上黨產條例第二條等部份條文有違憲之虞,已聲請釋憲,因此向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程序因釋憲而停審,不符合停止執行要件,駁回欣裕台聲請;欣裕台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抗告案,全案確定。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簡稱黨產會)於2016年11月2日做出行政處分,認定中投、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將收歸國有。中投、欣裕台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黨產條例部份條文有違憲之嫌,應由大法官來釋憲釐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黨產會處分所適用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即黨產條例)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的疑義,已提出形成確信違憲的具體理由,因此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並裁定,在司法院大法官就聲請解釋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
黨產會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8月2日駁回黨產會抗告而確定。
欣裕台則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就黨產會於105年11月2日的處分,應停止執行,欣裕台主張,北高行已針對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足以認定常產會認定欣裕台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合法性有重大疑義,此外,欣裕台被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對使財產無法自由運用,影響正常營運,也影響到商譽,將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因此在釋憲程序停止前,須停止執行原處分。
北高行審理認為,本案訴訟已停止訴訟程序,欣裕台此項聲請,不符停止執行規定的「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的要件,駁回欣裕台聲請。
欣裕台不服,向最高行政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北高行裁定並無違誤,今駁回抗告,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