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法令反擊陳學聖 徐國勇要台大往前走!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教育部駁回管中閔台大校長人事案持續延燒,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搬出法令反駁管中閔不必事先簽產學合作契約就可去台哥大兼職的批評,強調根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等規定,管中閔須先簽產學合作契約才能兼職,他說,「希望台大重啟遴選程序,台大必須往前走,趕快選出校長!」。
徐國勇並反擊國民黨立委陳學聖的質疑,面對陳學聖今天上午表示,許多政務官是向學校借調,也是在學校同意前就已入閣,一樣都是事後同意,為何管中閔不可?質疑政府有兩套標準。徐國勇反駁說,從學校借調到行政機關,是依據「各部會應報行政院核派(定)職務之任免遷調標準作業程序」的規定,這是合法的行政命令,這規定裡提到可先借調再補程序,但還是要經行政機關首長核定。
徐國勇強調,政府不是營利事業,台灣大哥大則是營利事業,不可將政府機關與營利事業機關做這樣的類比,這樣的比喻不適當。
有關管中閔案的爭議,徐國勇表示,管中閔在台大與台哥大簽署產學合作契約之前,就去台哥大兼職,明顯不符合規定。昨天有媒體點名徐國勇,質疑為何一定要簽署產學合作。
對此,徐國勇指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34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專任教育人員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徐國勇解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所謂另有規定,就是指「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其中第10條規定,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與學校建立產學合作關係的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學校應與教師兼職機構訂定契約。
徐國勇說,也就是說,要去兼任的話,必須是與學校簽有產學合作契約的機構,才可以去。「國立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也有相關規定。
徐國勇表示,我們沒有要「拔管」或「卡管」,「連管中閔自己都說不要說拔管」。政府只有一個目的,把事情講清楚,讓台大重啟遴選程序,將校長選出來,讓校務完全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