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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要求檢討新屋大火懲處 桃市府:不要一再為難基層

監委要求桃園市政府重新檢討新屋大火議處,市府拒絕。(記者陳昀攝)

監委要求桃園市政府重新檢討新屋大火議處,市府拒絕。(記者陳昀攝)

2018/05/02 17:05

[記者陳昀/桃園報導]新屋保齡球館火災的調查監委高鳳仙今天發新聞稿指出,針對新屋保齡球館大火,桃園市政府有16名違失人員,卻只有1名約僱人員被記過,市府必須檢討;桃市府新聞處長張惇涵對此回應說,除了前朝的4名政務官,其他11名公務員都經法定程序獲得接受合理處分,請監委予以尊重,不要一再為難基層公務員,卻避談高階政務官。

高鳳仙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過去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新屋鄉公所放任放任非法設於農地的大型違建及違規營業20年,事發後卻只有1名約僱人員被記過,其他人都只有申誡或書面警告等輕微處分,對此監院去年10月已提出調查報告與糾正案,桃市府必須重新檢討議處。

高鳳仙指出,桃市府4月30日發布新聞稿,仍維持原處分,沒有人因為糾正案而被重新處分或加重處分,顯然不適當,桃市府必須檢討並追究相關違失、給予適當議處,才能杜絕悲劇再發生。

張惇涵表示,監院糾正案針對舊縣府時代涉及公安、建管、消防的16名人員,其中4名吳志揚縣長時期的一級主管:現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長朱惕之(時任前縣府工務局長)、現任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主任秘書江南志(時任前縣府工務局長)、現任桃園市議會總務組主任吳啟民(時任前縣府城鄉發展局長)、前縣府農業局長曾榮鑑(已退休)共4名政務官,因不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依法市府無權懲處。

張惇涵說,其他11名公務員都受到合理的處分,也都經過各機關考績委員會等法定程序,依實際情節作成處分,監委應該予以尊重,而非一再為難基層公務員,卻避談已離職的高階政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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