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痴漢條款」 恐怖情人最重處3年徒刑
政院院會今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若違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情境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恐怖情人案件頻傳,為保障人民生活安全免於恐懼侵擾,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若違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有關台灣恐怖情人的跟監與騷擾數量有多少?內政部次長花敬群表示,推估1年有4000到5000件,至於國內的警察應有能力承接相關的工作。
這項草案明定,糾纏行為是出於對特定人的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親屬或生活關係密切者,反覆或持續監視、盯哨、撥打無聲電話、要求約會、寄送物品、出示有害個人名譽訊息及濫用個資代購貨物等7大類行為,使人心生厭惡或畏怖。
行政院長賴清德今天上午主持行政院院會時表示,近年來發生多起民眾因遭跟蹤、騷擾,進而衍生傷害等案件,引起社會各界對糾纏行為的重視。為保障民眾的自由及安全,這項法案賦予警察機關調查處理糾纏行為案件及法院核發防制令,期能藉由公權力及時介入,有效遏止糾纏行為,避免後續重大犯罪行為發生。
賴揆說,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