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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衝法」修正初審通過 圖利將重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筱笛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示意圖。(資料照,記者張筱笛攝)

2016/05/05 17:54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針對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的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本人或關係人利益的行為,調整原本的罰鍰金額,改成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款;但立委選民服務不在此限,除非不當請託施壓。

修正草案也明定,公職人員明知有利益衝突情事,應即自行迴避,違反者可處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監察院、法務部和公職人員所服務單位的政風機關,為了調查可向有關機關和個人查詢,要求提供必要資料,相關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有不實的說明,則可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款,若屢次拒絕,也可按次處罰。

本次修法也將總統、副總統列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適用範圍,並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視同其就任的公職人員,一併適用此法規定。

而各級民意代表的助理,也新納入了公職人員的關係人,而根據修正草案,公職人員的關係人不得向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進行請託關說,去圖本人或公職人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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