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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非法器官移植 最重關5年、罰150萬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如果到海外接受非法的器官移植,可能面臨最高5年刑責與最高150萬元罰鍰。(記者王藝菘攝)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如果到海外接受非法的器官移植,可能面臨最高5年刑責與最高150萬元罰鍰。(記者王藝菘攝)

2015/06/12 16:33

〔記者蘇芳禾/台北報導〕非法器官買賣、移植問題越來越受到國際重視,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民眾如果到海外接受非法的器官移植,可能面臨最高5年刑責與最高150萬元罰鍰。提案立委之一田秋堇表示,這次的修法,不僅防止器官移植商業化、也順應國際醫療、人權潮流,禁止使用死刑犯器官。

為防止器官買賣,現行條文規定,提供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三讀條文則增加對受移植者的規範,規定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的器官,應以無償方式為之。違者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

鑒於國人會選擇出國接受器官移植,恐怕有移植器官來源不明、手術醫院不合格等顧慮。三讀條文中也規定,病人到中華民國境外接受器官移植後,在國內醫院接受移植後續治療者,應該提供移植器官的類目、所在國家、醫院及醫師等書面資料給醫院;醫院應完成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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