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談》員工殺人是執行職務?

台灣社會紛擾不斷的主因在於兩種不同邏輯的纏鬥:一種是用膝蓋想也知道的民間智慧;一種是不食人間煙火、知識傲慢的高等人邏輯。而高等人的邏輯往往壓過民間智慧,謝依涵殺人案,店老闆被判連帶賠償三六八萬元,就是最好的案例。

員工殺人,老闆必須連帶賠償,一般人用膝蓋想,都會感到不可思議,偏偏最高法院法官的腦袋跟尋常人不同。法官們認為「媽媽嘴」三位股東未做好內控,也沒關心協助張翠萍,導致謝依涵有機會行凶,而謝的殺人行為與店內業務無法切割,是民法所稱的「執行職務」,因此判決連帶賠償三百多萬元。

員工蓄意殺人,再怎麼說都與商家的業務無關,在法官眼中竟然成了「執行職務」,難道「媽媽嘴」的業務除了賣咖啡之外,也包含「殺人」?法官是否電影看多了,以為位於荒郊野外的「媽媽嘴」是武俠片中殺人越貨的黑店?這種案例成立後,一旦大公司的員工殺人,那些大老闆可能會賠到脫褲,以後僱用員工是否要身家調查,並且先簽下「若有犯罪行為,純屬個人所為,與公司業務無關,本公司概不負責」的切結書?

問題是身家調查與簽切結書根本沒有用,看一看法官如何形容謝依涵吧。判決書稱:謝女在求學與工作期間循規蹈矩,為人無負評。這樣的模範員工,在錄用之前無論如何身家調查也查不出有殺人的跡象,尤其法官們既然認定謝在工作期間循規蹈矩,又說老闆沒有盡到內控責任,對一位表現良好的員工,老闆還需要內控嗎?

謝依涵都殺了兩個人了,做為社會正義捍衛者的法官還以有「教化可能」改判無期徒刑,顯然不認為她是十惡不赦的惡徒。既然如此,豈能苛責只具有僱傭關係的老闆要為謝的個人行為分擔責任?(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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