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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受僱賣咖啡》司法官︰蓄意殺人不屬執行職務

法官判決引起網友熱烈討論。(取自網路)

法官判決引起網友熱烈討論。(取自網路)

2017/06/16 06:00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蛇蠍女謝依涵4年前犯下八里雙屍命案,最高法院昨根據民法188條,判決謝女的雇主呂炳宏等3人應連帶賠償368萬元。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惠峰昨批評,本判決對「執行職務」的定義很有問題,恐不符合該法的立法意旨,在情理上也有待商榷。

學者︰判決背離民法188條原意

許惠峰指出,民法188條雖規定員工「執行職務」而侵害他人時,雇主應負連帶責任,但該法的立法意旨,其實是要雇主分攤員工「工作時不慎損及他人」的風險,本案判決卻是讓雇主替員工刻意規劃的違法行為負責,恐已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

許惠峰舉例,貨運司機若在送貨時不慎撞死人,利用司機賺錢的業者,自然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謝女犯下的是「謀殺案」,她設計殺人的過程到底算不算「執行職務」,在情理上恐怕有爭議,也跟法律所要保障的核心意義有所出入,值得深入探討。

北部一名資深司法官也認為,本案與實務上常見的雇主連帶賠償案件不同,案發時謝女所做的行為,都是基於殺人意圖,不應被視為在「執行職務」,何況一個咖啡店業者所應盡的監督責任,僅在於確保商品、服務的品質,員工殺人已超乎業者可防範的範圍。

律師周武榮則認為判決合理。他指出,謝女當時若是直接在店內殺害死者,雇主無從防範,判決結果可能會不同;但本案從下藥、離店、殺人到移屍,謝女必須花上不少時間,店內卻沒有任何人發覺、阻止,雇主顯然有未盡監督責任之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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