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和平鄉長陳斐晏 貪污判4年
2014/01/29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中縣和平鄉長陳斐晏,將政府補助的拓售中心,蓋在自己經營的民宿旁,還利用政府補助款在民宿蓋停車場和公廁,尚未詐領成功就被發現,最高法院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未遂罪,判陳有期徒刑四年確定。
判決指出,五十歲的陳斐晏於九十五年三月到九十九年七月間擔任和平鄉長。九十六年間,她以和平鄉「第一產銷班」名義,透過鄉公所提出「闢建拓售中心」及「推動部落生態旅遊」計畫,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同意補助一百六十萬元,事後,陳變更拓售中心地點,改設在自己的違法民宿「水田部落」,並用人頭詐領工資。
九十七年間台中縣政府驗收工程時,發現拓售中心興建地點和申請地點不符,加上停車場設施簡陋,公廁沒水沒電,造價竟高達八十三萬元,將陳移送法辦。
陳辯稱當時沒人提供土地興建拓售中心,產銷班才決議變更地點;至於公廁和停車場都和民宿無關,任何人都可使用。
合議庭不採信陳辯詞,認為她未獲原民會同意下就變更拓售中心地點,還想以不實驗收紀錄領取補助款,但考量她尚未成功詐領就東窗事發,因此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未遂犯處斷;一審判陳五年六月,二審判四年,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