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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有地追古早耕作證明 東縣公文惹議

2017/06/03 06:00

議員批冰冷 縣長下令改善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公文也有溫度?台東縣議員謝賢裕昨天出示一張公文,說是零下四十度的冷冰冰!叫百姓心寒!縣長黃健庭要求縣府同仁以此為鑑,公文應親民便民。

謝賢裕說,前天有位里長,帶著一位農民來縣議會陳情,還有一封縣府發出的公文;剛好他在,就聽及看是怎麼回事。

原來,農民兩代耕作的土地,是縣有地,縣府要農民依縣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找八十二年七月廿一日以前的毗鄰土地承租人,或者此日期之前的村里長來證明耕作事實。

但是,這位農民的毗鄰土地是在此日期之後才使用土地,在地里長也早已往生,根本沒人可幫他證明耕作事實。

謝賢裕說,能證明耕作事實的人,不是往生就是不符資格,縣府的公文咬文嚼字,沒教農民該怎麼辦,說限期一個月補正,否則不予放租,且追討五年無權占用的補償費。

謝賢裕說,自己當過村幹事,在第一線服務民眾,但這張公文讓他愈看愈覺得冷冰冰。雖然法律有限制,但公務員要有良善態度,讓百姓感覺是在輔導,面對百姓當做自己親人,全力協助,就算最後礙於法律無法解決,百姓也不會有民怨。

縣長黃健庭說,議員教訓的非常好,公務員應親民便民,希望縣府所有同仁謹記指導。

地政處長沈碧恕說,「八十二年七月廿一日以前」這個証明人的條件,是內政部在九十六年間的規定,因為以往有虛偽証明情事,才規定出具証明的毗鄰土地必須是此時之前的承租人,或此時間之前的村里長。

沈碧恕說,這項規定確實阻礙了很多農民辦理承租,特別是在鄉下,老村里長很多過世了,而毗鄰土地未必合法承租,若是私有地,也可能經過轉讓。

不過,她說,還有其它承租管道,已經向這位農民說明,會盡力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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