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攙偽無罪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記者錢利忠、王定傳/台北報導〕富味鄉食品公司販賣攙偽黑芝麻油案,智慧財產法院以富味鄉攙偽或假冒未致危害人體健康為由,針對製造販賣攙偽食品罪的部分,判富味鄉及前董事長陳文南兄弟無罪確定。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為智財法院適用法則不當,且此案與被判有罪確定的大統長基黑心油案的犯罪事實相同,判決卻歧異,昨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犯罪事實相同 大統長基判有罪
富味鄉所販售的純黑芝麻油混摻低廉的黃麻油、特黑油,智財法院今年六月卅日判富味鄉前董事長陳文南、前技術總監陳瑞禮兄弟,各一年十月徒刑並緩刑四年,得易科罰金六十六萬元,各須繳交國庫二千五百萬元定讞。
一審原認定陳氏兄弟觸犯詐欺與製造販賣攙偽食品罪,判陳氏兄弟各一年四月徒刑,緩刑二年,富味鄉判罰五百萬元。但二審智財法院認為陳氏兄弟各觸犯五次詐欺罪,至於製造販賣攙偽食品罪的部分,則因攙偽或假冒「未致『危害』人體健康」,均判無罪。
顏大和聲請最高院統一法令見解
顏大和認為,大統長基案的確定判決指出,依前年六月廿一日修正生效的《食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食品「攙偽」、「假冒」行為,均屬「犯罪」行為,據此,智財法院對富味鄉判決的適用法條不當。
由於兩案的法律見解歧異,且近來市面上仍持續發生牛肉攙偽或假冒豬肉等情況,顏大和認為有必要聲請最高法院統一法令解釋。
顏大和今年一月也曾對食安問題提起非常上訴;大統長基黑心油案遭檢方聲請沒收不法所得十八億五千萬元,但智財法院認為大統長基非「法人」,沒犯罪行為能力,僅裁罰三千八百萬元確定。顏大和認為,大統長基可為犯罪行為人、有犯罪能力,智財法院判決適用法則不當,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智財法院昨回應,尊重檢察總長職權,靜待最高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