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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蛇廣告涉賣疫苗?中央地方見解不同

2014/05/14 06:00

〔記者洪素卿、林惠琴、曾德蓉/台北報導〕藝人林美秀代言的皮蛇(帶狀疱疹)疫苗廣告,到底是不是藥品廣告?有無違反藥事法?食藥署及轄區台北市衛生局初步見解不同。

食品藥物管理署官員昨日表示,廣告看來有招徠藥品銷售之嫌。但台北市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處長邱秀儀表示,內容未指涉任何商品名稱,無法確認是否為藥品廣告,有待進一步調查 。

藥品廣告須向所轄衛生局申請核准再播放,且核准內容與播放內容要一致,但北市衛生局並未接獲該藥廠申請廣告核准事宜,若經調查認定該短片屬於藥品廣告,依照《藥事法》規定,可處二十萬至五百萬元不等的罰鍰。

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戴雪詠說,國內僅一家藥商領有該疫苗藥品許可證,該疫苗非政府防疫或公共衛生促進目的所使用疫苗,且需經醫師處方,相關藥品廣告應僅限登載於學術性刊物。

但邱秀儀表示,一般藥品廣告會有一定的商品樣態,這支看起來疑似違規廣告的短片,卻未指涉任何商品名稱,自己還是第一次碰到這樣的個案,無法確認是否為藥品廣告。

林美秀昨則出面表示:「他請我拍,請我去講,我只是照他們跟我講的去講,所以我不知道到底是什麼。」林美秀所屬「鴻言娛樂」發出聲明稿表示,林美秀因為母親曾罹患皮蛇,有切身之痛,因此演出此廣告,推廣衛教觀念。腳本由製作單位提供,事前徵詢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意見。

代言出包 不排除約談林美秀

藝人代言廣告涉及違規,可以《行政罰法》第十四條共同行為開罰,最低罰鍰二十萬元起跳。邱秀儀強調,若後續確認有違規情形,不排除約談。以過去經驗來看,代言者明知代言內容不實卻仍薦舉,須負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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