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犬咬傷學童 國賠130萬
2011/02/10 06:00
法院認定學校有部分過失
〔記者王錦義/新竹報導〕九十七年就讀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中國小部三年級的一名男童,遭闖入校園內的流浪犬咬碎右手中指關節,造成殘障等級上第十三級的傷害,家長不滿學校未盡管理責任,要求國家賠償一百八十萬元,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學校確有部分過失,判賠一百三十萬元,全案還可以上訴。
校長黃芳芷說,男童雖不是被學校所飼養的校犬咬傷,但在校園內被咬傷,學校確有檢討的地方,收到判決文後,和律師商量才會決定是否上訴。而男童家長則說尊重法院判決,希望這件事不要再進一步傷害學校與孩子關係。
校方已設圍籬 仍可上訴
黃芳芷說,發生咬人事件後,已設置簡易圍籬,今年並配合科管局施作北邊道路工程,將一併施作圍牆,並加強宣導,提醒學童注意安全。
男童的家長向法院主張說,九十七年五月底,熱愛棒球運動的小孩練習完畢後,持球具走向警衛室,突遭保全人員餵養的流浪犬攻擊,右手中指關節被咬碎、神經受損,經手術後用左腳趾的關節修復,但仍只能彎曲七十到七十五度,未來無法從事細微的手部運動,勞動力受損,因此求償一百八十萬元。法官認為,學校老師有部分過失責任,因此判賠一百三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