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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等66礦區 須補辦環評

礦業法修法重點表

礦業法修法重點表

2017/12/08 06:00

礦業法修正草案 申請新礦用地需原民部落同意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公民團體不斷抗議亞泥展限案,行政院長賴清德為回應民意要求,昨在院會拍板「礦業法修正草案」,未來新、舊礦區都須進行環評,且業者申請新礦業用地須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一條,諮詢原住民族部落同意,若立院完成三讀修法,包括亞泥新城山礦區等全台共六十六個大、小舊礦區都必須補辦環評。

經濟部並公布潤泰的兩個礦場,以及台塑、亞泥、榮豐、宜大,計有六個大型舊礦區要補辦環評,另有六十個小型礦場也要補辦簡易環評。

亞泥將來若未通過環評 可廢礦

知情官員表示,環保團體與原住民抗議經濟部不該讓亞泥新城山礦區繼續展限廿年的爭議,目前無解,只能靜待地球公民基金會提起的亞泥展限案無效的行政訴訟官司的最後裁決,但亞泥未來若未通過環評,將可廢礦。

刪除2霸王條款 落實總量管制

經濟部礦務局長徐景文昨說明「礦業法」修法的重點,他表示,刪除兩項不合理條款(即俗稱的「霸王條款」),包括刪除有爭議私有土地業者可提出租金後先行使用的第卅一條規定,以及業者申請展限遭駁回可向政府要求補償的第四十七條規定。

他說,未曾做過環評的礦業用地,須分級分階段補辦環評。礦業用地面積若大於二公頃的礦場,最近五年內年平均生產量大於五萬公噸的大型礦場,須在修法通過後三年內補做環評,年產量小於五萬公噸的六十個礦場,則在五年內補辦。環評期間可繼續採礦,若業者沒在期限內補辦環評,或經環評審核不應開發者,將廢止礦業用地。

修法通過3年內補做 環評期間可採礦

徐景文說,申請新礦權或展限時,需核定當次採取量、年度施工計畫,落實總量管制,且業者須辦理礦場的安全防災措施;未依規定採礦或辦理防災措施的業者,可罰款二十萬到一百萬元,情節重大者可廢止礦業權,不改善者在辦理展限時將駁回申請。

有關落實原住民權益,徐景文說,新增礦業用地及既有礦業用地申請展限時,都要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廿一條,也就是符合「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違反的業者可按次處罰,要求暫行停工一至三個月,直到改正完成為止。

徐景文說明,台灣的大理石礦有七成位處原住民傳統領域中,都要踐行原基法相關規定,包括亞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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