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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恐拿不到加班費? 勞動部:雇主不得片面要求換補休

勞動部長林美珠說,加班換補休是由勞工主動選擇,相關訊息將會訂在施行細則中。(記者廖振輝攝)

勞動部長林美珠說,加班換補休是由勞工主動選擇,相關訊息將會訂在施行細則中。(記者廖振輝攝)

2018/01/10 20:11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勞基法修正案三讀,其中,新增條文第32條之一將加班時數換補休時數入法,勞團擔心加班換補休恐讓勞工拿不到加班費,勞動部長林美珠下午召開記者會時強調,加班換補休是由勞工主動選擇,相關訊息將會訂在施行細則中。

勞動部晚間再說明,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的選擇權在勞工。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或加班,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可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另也提到,勞基法是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可以從優給付補休,例如加班1小時給2小時補修,勞雇雙方可約定。

勞動部強調,補休選擇權在勞工,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若雇主不同意,雙方協商就不成立,雇主應該發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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